宣城2017中招相关问题通知
宣城2017中招相关问题通知
关于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宣城中学:
 
    为做好2017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依据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制定全市2017年高中阶段招生计划。2017年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96%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3%以上。市教体局采用“二上二下”编报方法,将招生计划分解到县市区,县市区具体分解到各高中。具体办法另文下发。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下达后,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各公、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跨区域招收学生的成绩不得低于生源地普高最低录取分数线。
 
    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1、录取原则。普通高中录取首先根据各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划定各县市区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录取普通高中考生,其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必须达到5C等级及以上。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达到5C等级及以上、初中学业考试成绩达到普高录取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依据考生志愿,结合招生学校招生计划,按照考生初中学业考试原始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上述成绩出现并列要进行取舍时,则按照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学业考试成绩原始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仍相同,按照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高低顺序为:首先按A等级多者为先,其次按B等级多者为先);再相同,按照考生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四科学业考试成绩原始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采取上述办法后,若仍无法区分,则按照考生的省统一命题学业考试科目成绩等级从高到低录取(学业考试科目等级高低顺序为:首先按A等级多者为先,其次按B等级多者为先)。
 
考生省统一命题考试科目成绩的等级划分,每科按所在县市区全体考生成绩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排名为前30%(含30%)的考生成绩为A等,前30%—60%(含60%)的考生成绩为B等,前60%—97%(含97%)的考生成绩为C等,余下的考生成绩为D等。其中物理与化学、思想品德与历史分别合并作为一个学科呈现分数、等级。
 
    2、继续坚持将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实行统一管理,分校录取。2017年各校分解指标应不低于学校招生计划的80%,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100%的指标分解。分解指标比例,宣城中学由市教体局确定,其他省级示范高中由所在县市区教体局确定。
 
    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在达到普通高中分数线的基础上,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置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
 
    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就读满三年且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并适当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考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初中实际就读满三年(在籍且在校三年),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生志愿。分解到校指标不录取初中阶段在籍超过三年的考生。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指标分解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促进作用,科学合理分配到校指标。具体分解方案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并于5月10日前报市教体局(同时报送基教科和考试院)备案。宣城中学分解方案由宣州区教体局制定。
 
    3、继续试行省级示范高中自主招生、普通高中特长生招收和特招优秀运动员(简称“特招生”)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宣城中学打造“皖南名校”工程实施方案》,宣城中学自主招生人数控制在150人以内,其他学校自主招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56人以内。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人数控制在各校招生计划总数的2%以内(特色班除外)。自主招收的学生及特长生必须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不得低于所在县市区普高录取最低控制线。各校自主招生、特长生招生方案必须经市教体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招生方案于5月10日前,经所在县市区教体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教体局核准,宣城中学直接报市教体局核准)。特招生方案另行下发。
 
  4、省级示范高中招收历届生的比例控制在各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录取初中阶段在籍超过三年考生的比例控制在各校招生计划总数的2%以内。
 
    5、严格控制招生范围。宣城中学、民办普通高中及宣城二中国际班,可以面向全市招生。其他普通高中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招生。
 
    6、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录取未填报志愿的学生。
 
    7、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统一管理。各县市区要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民办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和自主招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应依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各类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经所在县市区教体局审核并报市教体局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民办普通高中统一招生计划实行与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管理,自主招生计划实行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不得私自招收未经市教体局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
 
    8、保障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权益。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高中招生政策。市外就读的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享受分解指标政策,由县市区教体局根据报名人数,单独作为一个单位,按不低于各初中分配的比例,确定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数,如分配指标数不足1人,至少分配1人。市外参加中考申请回原籍就读高一的学生,参照转学手续办理。
 
    三、严格控制政策性加分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符合以下条款之一的考生可享受政策性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同时符合多项政策性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不累计加分。具体实施办法另文下发。
 
    四、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监管
 
    1、建立和完善招生制度。实施阳光招生,建立普通高中招生公示制度、备案制度和督导公告制度。公办、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及政策、招生结果等在市、县政府或教体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各县市区、各校对于分解到校政策和各初中学校享受的分配指标额度,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各初中学校要在校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公示,做到家长、学生和社会人人皆知。要将考试招生录取情况作为秋季开学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督导结果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招生政策宣传工作,统一印制招生政策明白卡,通过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对外宣传,确保考生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和信息,督促各初中学校采取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途径,明确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让家长知晓凡报考普通高中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并按照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招生程序录取,方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各普通高中均无权录取计划和政策规定以外的学生。提醒学生和家长不要听信个别学校虚假宣传,以免造成不良后果。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简章,须经所在县市区教体局审核同意后于5月10日前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市教体局审核以后,在市、县教体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3、加强招生过程监控。加强志愿填报管理,初中学校要尊重本人意愿,正确引导学生填报志愿。规范录取程序,凡升入普通高中学习的学生,无论公办、民办普通高中都必须经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录取。加强学籍注册监管,建立统一规范的考生电子档案、高中阶段招生信息系统和学生电子学籍。市教体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学籍系统注册程序的规范管理,严格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注册的审核把关,并按照省要求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成绩导入中小学学籍系统中。
 
    4、实行招生问责制度。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责任清单。市教体局与县市区教体局及宣城中学、县市区教体局与各招生学校签订招生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责任,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示范高中的,取消其示范高中称号;对在招生等规范办学行为方面被查处的学校,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招生计划10%的比例相应减少其招生计划。对违规跨省辖市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公办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将加大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并继续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之中,纳入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督导考核和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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