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石家庄中考政策较去年有八方面改变
2018石家庄中考政策较去年有八方面改变
 
中考信息网从石家庄教育网站获悉,2018年中考政策与去年相比更加科学、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详情如下:
 
一、自主招生学校数量增加、招生比例减少
 
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试点学校数量在2017年16所的基础上继续增加。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8号)文件要求,自主招生比例由2017年的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0%调整到5%。
 
二、扩充公办高中资源
 
石家庄市第四十四中学自2018年起面向市区进行高中招生,招生计划等事宜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
 
三、初中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更加科学
 
在原有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完善新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标准,2018年起,在全市初中学校初一新生中正式实行新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在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中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新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更趋向记录学生日常学习经历,更加科学,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四、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9号)“继续清理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尚未全面取消体育、艺术等加分项目的地方,要从2018年起逐步取消”文件要求,我市自2018年起,结束高水平运动员和石家庄市中小学“探索者”创新实践大赛加分项目。
 
四类考生可享受加分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值”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同)10%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其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10分的标准加分照顾录取。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青年及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
 
3.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8分(在主城区参加中考的除外)。
 
4.少数民族考生照顾8分。
 
以上加分分值在普通高中招生时计入考生总成绩。同一考生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只选最高一项,不累计加分。凡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一律由招生部门负责在媒体公示,接受监督。
 
五、规范“特殊班”的招生范围
 
经省教育厅审批的中加班、体奥班、春蕾班以及艺术班、外语班等招生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经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省会文明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审批的珍珠班、厚朴希望班、飞行员特色班、宏志班、福彩书法班、福彩班的招生范围调整为与学校招生范围一致,山区班的招生范围为山区六县。
 
六、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宣传
 
招生宣传应在每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公告以后进行,对于提前招生宣传的,公办普通高中将在全市通报批评,民办普通高中违规行为将记入民办学校管理档案予以警告,警告无效则记入民办学校“黑名单”。
 
七、规范普高招生秩序  明确提出十项严禁
 
1.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应在中考结束后进行,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严禁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
 
2.严禁提前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
 
3.严禁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承诺录取;
 
4.严禁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
 
5.严禁“中介”机构及在职教师非法招生和有偿招生;
 
6.严禁初中学校私自公布、提供、宣传中考成绩行为;
 
7.严禁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
 
8.严禁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
 
9.严禁录取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以下的学生;
 
10.严禁录取已被其他学校按政策录取的学生。
 
八、规范学籍管理
 
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录取工作在8月15日前完成,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
 
从2018年秋季高一新生开始,我省将实施新的高考改革制度,并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挂钩,要求必须做到“人籍一致”,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无籍生”、借读生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学生“人籍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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