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湘潭中职中专技校招生办法

2017年湘潭中职中专技校招生办法
2017年湘潭中职中专技校招生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办法
(一)招生对象
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同时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
(二)招生计划
各中职学校包括行业企业中职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可容纳规模情况和近三年招生情况,科学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按比例和整体计划,制定各中职学校招生指导计划,在完成辖区内中职学校招生计划的基础上,输送初中毕业生到市直中职学校。各职业学校各专业均必须完成规定的招生计划,但实际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计划招生人数的5%。
(三)统一招生宣传
经审核符合法规政策,具备中职招生资格的职业院校及专业,在《湘潭日报》公示,在《湘潭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指南》上介绍各学校的办学情况及各专业的建设情况。公示的学校及专业允许在本市招生,允许学籍注册。
(四)统一填报志愿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毕业学校统一填写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的志愿表,中职和普高统一志愿表,同步进行,中职志愿分国家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省级示范学校、一般职业学校三类,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可在三类学校中各填报1个志愿。
(五)统一录取
应届初中毕业生扫描读取志愿卡,严格按志愿录取,学生可登录招生网站查询录取情况。已被志愿学校录取的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录。全市统一在7月5-10日间,到所录取学校按有关要求办理报到。往届初中毕业生、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可以持学历证明和身份证直接到中职学校报名。
(六)统一注册
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六个“严禁”。各校在规定时间,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学生注册信息。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4]1号)精神,湘潭生物机电学校、湖南省经贸中专、湘潭县职业技术学校、湘乡市第一职业中专、韶山职业中专等5所学校可按此文件要求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进行招生注册、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实施培养。相关职能部门将组成督查组,逐校、逐生核准学生注册信息,开展招生计划落实检查和招生费用专项审计。
(七)统一要求
1、提高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宣传、全面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批示、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各项部署上来。要深刻理解、广泛宣传职业教育在加快我国经济社会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和学生及家长重新认识了解现代职业教育的意义和内涵。要加强职教学生成功成才典型案例总结和宣传,逐步形成“不唯学历凭能力,崇尚一技之长”的社会氛围。
2、完善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机制。要坚持“五个统筹”,即统筹初中毕业生生源管理,统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筹公办和民办职业学校招生,统筹区域内和跨区域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为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提供公平、公正、规范的招生环境,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在招生过程中出现地方保护和无序招生的倾向,促进初中毕业生的合理分流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
3、明确职责。保证职业院校特别是中职学校的招生规模,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是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力度确保普职招生比和分流比。职业教育职能部门要管理、指导、协调整个中职招生工作;计划职能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计划;基础教育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普高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坚决制止普通高中超计划招生;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制止、处理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对违纪违规人员按法规政策追究有关责任、给予严肃处理;督导部门要将贯彻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执行招生计划,落实普职招生比和分流比等作为对县级政府督导评估的指标,开展职业教育专项督导;人事组织职能部门要将落实国家职教政策,依法依规招生等情况作为对学校、领导和教师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各初中学校有义务接受并开展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教育招生宣传,指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填报升学志愿,保证有50%的毕业生填报中职志愿。各中职学校要把握招生政策,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圆满完成中职招生任务。
4、严格准入。按照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相关规范,严格审核学校办学资质,科学核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人数,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及专业招生计划,严格实行中职招生准入制度,建立中职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督导检查制度,确保中等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对违规办学、招生行为不规范、办学质量不合格以及发生严重影响稳定事件的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限制或停止其招生。
5、加强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招生秩序作为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主体责任。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管理办法,细化相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严肃招生纪律。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招生中出现的操控生源、收受回扣等行为,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各有关学校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办学质量和正面招生宣传工作上。广大校长和教师要坚守底线,弘扬高尚师德师风,坚决抵制买卖生源等不正之风。
中职招生工作要坚持“七个严禁”,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虚假招生宣传和不实承诺;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封锁中职学校招生信息;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委托任何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挂靠中职学籍进行招生;严禁暑假期间组织新生或有意向入学的学生进行长时期(7天以上)集训。违反上述规定者,有关部门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加强考评。市教育局将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中职学校招生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将中职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教育工作考核内容,对招生措施得力、锐意进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应届初中毕业生职普分流比、普职学校招生比,将作为市对县(市)区政府教育“两项督导评估”,对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县(市)区教育局也要把相关指标作为对所属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市直中职学校应制定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并报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