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沧州中考方案
2017年沧州中考方案
沧州市教育局关于沧州市2017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渤海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高新区、开发区文教局、市直各中学: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7] 10号)精神,确保我市2017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以下简称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两项工作制度改革
(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制度改革
1、今年继续实行“两考合一”,即初中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合并进行;继续加试地理生物;继续实行网上统一阅卷;继续推进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初中毕业和升入省级示范性高中的重要依据。
2、今年实行考前网上报名、成绩公布后网上填报志愿,考生可根据个人中考成绩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学校招生计划填报志愿。
3、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可在我市参加中考,中考报名时需提交居住证,享受与本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
4、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制度改革
1、继续实行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取消择校生制度。
2、继续实行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分配制度。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即学校招生计划数)100%分配到初中学校,具体办法:依据2017年各初中学校参加中考的人数确定分配名额。市直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由市教育局分配,各县(市)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报市教育局备案。
3、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7] 10号)实行招生计划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在市教育局网站公告,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在省教育厅网站和市教育局网站公告,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分配指标在市教育局网站和学校所在县级辖区内公告。
4、继续实行自主招生制度。按省规定,各省级示范性高中可根据创新发展和特色发展需要安排自主招生,自主招生人数包括在总招生计划内,比例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0%。
二、切实抓好两项工作的实施
(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
    1、考试科目与分值。中考总分700分。体育考试总分30分。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总分20分。信息技术课程考试总分10分。文化课考试总分640分,其中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地理生物40分,理综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综120分[思想品德45分(其中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在文科综合科目中,思想品德学科的命题范围是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法律、国情教育两个模块教学内容和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间的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以及全国统编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民族常识(试行)》(初中版,人民出版社出版)中的教学内容。
2、考试时间。我市2017年初中毕业与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为:
 
沧州市教育局关于沧州市2017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其他科目考试时间由市教育局相关科室另行通知。
     3、考试组织。文化科目考试由市、县招生部门组织实施;体育考试由市教育局体育科组织实施;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考试由市教育局装备中心组织实施;信息技术考试由市教育局电教中心组织实施; 地理生物考试由市教育局教科所组织命题;网上报名、阅卷、填报志愿由市考试院组织实施;中考试卷分析、评估及教学指导由市、县教研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统一协调,密切合作,各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分别另行通知,确保2017年我市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顺利完成。
(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1、制定下达招生计划。各县教育局、市直普通高中学校按省市有关要求提出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市教育局根据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各学校的培养能力以及社会需求等情况,审核上报招生计划,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省教育厅足额一次性下达各校招生计划,不得更改和追加。
按照省级示范性高中“23515”(20轨、3000在校生、5万建筑平米、150亩占地面积)标准和普通高中50-56人班额,原则上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不得少于1000人,具体计划参照上一年实际招生人数。
 我市省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计划、招生方案需报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招生范围另见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通知。自主招生群体如下:(1)各省级示范性高中招收的音、体、美等特长生。(2)市外国语学校(八中北校区)招收外语特长学生。
2、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录取。各县按核定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划定录取参考线,然后按核定的指标和考生志愿在每所初中学校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果录取线上生源不足,可以降分录取,降分幅度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但不能低于40分。降分后线上考生仍不足分配指标的,空余指标统一调剂使用,不再分配到初中学校,在全部志愿考生中按分数高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如果遇到末位录取考生分数并列的情况,则依次比较其数学、语文和英语成绩,录满为止。
3、市辖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即一中、二中、三中)公助生录取。指标分配:按市直各初中学校中考报名人数分配指标,各初中学校毕业生参与公助生指标分配的资格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市考试院严格把关。录取方法:按考生志愿和核定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划出录取参考线。在录取参考线上按分配的指标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学校录取参考线上生源不足可降40分录取。为促进薄弱学校发展,沧州市民族中学、沧州市八中北校区(外国语学校)、沧州市第九中学、市开发区中心学校、沧州市第十中学、沧州市第十一中学和华北油田沧州学校可降50分录取。降分后仍生源不足,指标上收;上线学生因故不去一中、二中、三中就读,指标上收。两项上收的指标统一调剂使用,在市区志愿考生中按分数高低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末位录取考生并列的情况依据前面所述办法进行。
4、沧一中“农村实验班”、“北大班”、“圆梦班”录取。“农村实验班”具体招生办法和要求依据沧教基[2015]10号文件执行,总招生人数600人左右。各县(市)招生人数按中考报名人数和往年各县学生到一中就读情况综合确定,市考试院中考科负责指标分配。“农村实验班”、“北大班”、“圆梦班”学生高考成绩按往年文件,在全市省级示范性高中综合考核和高考评价中,同时计入原籍所在县(市)省级示范性高中成绩,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另行通知。
三、强力保障两项工作阳光规范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1、健全组织领导机制,保证中考政策落实到位。市教育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孙庚杰同志任组长,李金柱、韩茂华、庞秀成、王连章、崔增录、李树润任副组长。下设四个工作小组:全市统一中考阅卷协调小组,王连章兼任组长,成员包括高连兴、马学锋、许延生、马树立、周树鸿、王勇。沧一中招收县市学生协调小组,王连章兼任组长,刘月廷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高连兴、马学锋、桑金书、马树立、周树鸿、钱卫军、何伟贤。中考地理生物加试协调小组,崔增录兼任组长,成员包括许延生、马学锋、桑金书、马树立、周树鸿。中考网络信息平台推进小组,李金柱兼任组长,王连章、崔增录、李树润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高连兴、马学锋、马树立、张栋国、苑彤彪、张万岭、周树鸿、王勇、杨志新。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确保我市中考和普通高中招生有序进行。
2、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市文件精神,制定2017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方案,在制定实施方案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省教育厅文件精神,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初中学校下达升普通高中指标。同时,要加强组织保障,严格实行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严肃考风、考纪,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3、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
4、兼顾中职招生,推进我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统筹招生计划: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实际培养能力,参照教育部规定的职普招生原则,合理制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中职招生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招生。适当划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全市职普招生计划,中考结束后适当划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原则上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最低控制线以下学生。做好宣传教育和招生指导工作:全市各初中学校在中考备考过程中,充分考虑每个学生的意愿和发展潜力,通过致初中毕业生家长一封信等方式,正确做好宣传教育和招生指导工作,使广大初中毕业生进入适合的学校就读,强化我市优质生源建设,推动全市职普协调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进程。
(二)保障各类考生中考公平
1、规范中考招生加分项目。我市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等有关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在中专、中职、高职院校招生时,对军人子女等优抚对象、“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照顾。在普通高中招生时,我市今年继续执行仅对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的政策。
2、规范学籍管理。各初中学校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实行微机化管理,一生一学籍号,任何学校不得一生多号或一号多生搞弄虚作假。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格履行转出、转入等手续,初三学生不准转学,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严肃查处,减少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分配指标,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主动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普通高中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指标分配、录取分数和时间、程序等各个关键环节全面向社会公开、公示,做到阳光录取、阳光招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各类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招生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保证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2、核查中考报名。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中考,没有中考成绩的学生不颁发初中毕业证、不予注册高中阶段学籍。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中考报名人数与学籍人数的核准工作,即:根据全国学籍管理平台中各校初三学生人数,逐校比对中考报名人数,达到学籍人数与中考报名人数相对一致,学籍学校与中考报名学校一致。凡发现变相提高升学率而限制学生参加中考,或在籍其他初中而在本校报考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减少或取消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指标。同时,按照省规定,严格控制初中复读,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原则上不得报考普通高中,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可以报考中专、中职等院校。
3、规范录取程序。各普通高中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规范细节和环节。各普通高中不得擅自组织考试、录取和招生,不得到规定范围外进行招生,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干扰学生网上报名和网上填报志愿,更不得通过各种手段乱挖生源;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初中学校及教师不得擅自泄露考试和生源信息,对严重干扰全市招生秩序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高一新生要发放制式通知书。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省规定按时到我市报备招生计划,我市将按照省厅具体通知精神进行招生管理,组织实施办法另行通知。凡外地到我市违规录取的学生,按省规定一律不予学籍调档。
4、规范学籍注册。市、县基础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据招生考试部门提供的学生录取名单,进行学籍审核调档工作,对于没有中考成绩或违规擅自招录的学生,不提供学籍手续办理。高一新生学籍全部实行电子注册,全国统一管理。各学校要按规定时间注册高中学籍。在新生注册时,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规定班容量进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7]10号)执行。   
  沧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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