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2017年中招原则及执行办法
钦州2017年中招原则及执行办法
招生原则及执行办法
1. 2017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原则与执行办法。
(1)学业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考生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普通高中新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凡中考总成绩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达不到C等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2)学生自主报读与招生学校择优录取相结合的“双向选择”的原则。凡符合报读条件的考生均应自主选择报读学校,考生所在初中学校不得通过强制等不正当方式干预学生自主选择报读学校。各高中招生学校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录取。原则上,中考总成绩等级A等及以上,各学科成绩为B等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A等的考生方可被示范高中按排序择优录取;中考总成绩等级、学科成绩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达到C等及以上等级者方可被一般学校按排序择优录取。在体育、音乐、美术、辨论、表演、实验、文学创作、工艺制作、电脑制作等方面具有特长的考生,可适当降低中考成绩条件,但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必须达到A等。
(3)学校自主招生与适度控制相结合。一般学校根据市统一确定的录取条件,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初录,报市普通中学招生办公室审批。示范高中统招生、定向生、保送生由市普通中学招生办公室根据录取条件按考生成绩排序择优审批录取,特长生和特长班生由招生学校按市教育局统一确定的录取条件自主择优录取,报市普通中学招生办公室审批。各示范高中学校可根据学生培养与发展需要向市教育局申请对报读本校的考生通过口试、面试答辩等方式进行加试,加试内容应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报读特长生的考生,各招生学校可自主组织特长项目测试,实地检测考生的特长水平,但不得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
(4)严格执行招生加、降分政策。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等学校降分录取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08〕29号)精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或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采取中考总分加20分的形式落实)。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持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部门证明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交直接主管部门审定并汇总交市招生考试院(市直学校直接报送),市招生考试院按规定计入考生中考总分。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侨务办公室<关于照顾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的请示>的通知》(钦政办〔1995〕48号)精神: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以总分加10分录取。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侨务部门证明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交直接主管部门审定并汇总交市招生考试院(市直学校直接报送),市招生考试院按规定计入考生中考总分。
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严禁任何学校在政策之外擅自加、降分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2. 201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原则与办法。
(1)招生学校与招生资格适配原则。
凡招收中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具备招生资格,未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不得举办中等学历教育;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在未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举办办学点(班)。
(2)规范招生专业。2017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专业须是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专业,未经批准确认的专业,不得录取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新生。
(3)鼓励与规范城乡联合办学。实行联合办学的学校,原则应为具有合格等级以上的县级职业学校和自治区级重点以上城市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起点3年全日制学历教育类型新生。
 城乡中等职业学校“1+2”联合招录的学生,在绩效考评时不做双向统计。市考核各县区全口径全日制送生任务时,以学生户籍所在地为统计依据。
(4)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实行注册入学制度。考生凭初中毕(结)业证书、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报名,注册入学。
(5)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化管理。通过中职学校“招生管理系统”实施招生信息管理。各校必须以实际到校新生为信息录入的唯一依据,未到校的新生信息不得录入。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为同一新生办理中专和技工“双学籍”,不得为普通高中等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同时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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